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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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刑事國內送達 |
摘 要: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院華刑篤107基簡481字第06346號張家雄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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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華刑篤107基簡481字第063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家雄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件
。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基簡字第481號被告張家雄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雄 男 (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CXXXXX0100號
住新北市貢寮區OO街XX號
居基隆巿中山區OO路XX巷XX弄XX號X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84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柒公克)併同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