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
(2007.03.0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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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96年3月5日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大幅擴大申報範圍及罰則;法務部政風司司長管高岳表示,將視行政院意見為何,待本法經總統公布後,進行修改施行細則,且儘快對公職人員辦理教育宣導,希望能有半年的宣導期後再施行。
立法院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後擴大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範圍,估計由現行八千多人增加到一萬五千多人。除將「政務官」擴大為「政務人員」,並將十職等以上機關首長,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新法也增訂對財產異常增加者處以罰款。凡必須申報的公職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若無合理說明,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大幅提高違法罰責,原規定無正當理由不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可處六萬元至卅萬元罰款,新法則規定可處廿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去年台北市曾爆發官員貪瀆弊案,涉案之蔡姓員工月薪僅三萬多元,卻擁有價值數百萬的賓士跑車與名錶,故本次修法規定,原不需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明顯超過薪資收入者,經政風機關核可,可指定其申報財產。
本次修法大幅擴大申報範圍,並規定正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政府首長等公職,應將一戶自用房屋外的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等財產,強制交付信託,使未來重要公職人員之財產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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