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為廣納一般國民之意見,使刑事審判不但能具備司法專業,更能納入多元價值,充分體現國民正當之法律感情,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當中,採取了由地方政府直接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來建立抽選之大水庫名單,再由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將資格不符合者扣除後,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最後再由地方法院就須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之個案「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進行國民法官之選任。
一、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流程簡圖
大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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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市(縣)政府製作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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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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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
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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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通知名冊內的各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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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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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於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開始前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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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通知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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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通知檢察官以及辯護人,並在國民法官選任期日
開始二日前,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給檢察官以及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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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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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國民法官選任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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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進行候選國民法官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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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先行不選任裁定再為抽選
進行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以及不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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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有必要且檢察官、辯護人皆同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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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先為抽選再行不選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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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選任期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出一定人數,並將抽出的人數編定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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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未受不選任裁定的候選國民法官中,以隨機抽籤的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以及該次案件所需人數的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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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以及不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經過前開程序而未經不選任者,在依編定的序號依次序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國民法官六名、備位國民法官視該次案件需求之人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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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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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流程概要
(一)直轄市、市(縣)政府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二)地方法院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並審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將資格不符合者扣除後,再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三)「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後,法院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的各備選國民法官,使備選國民法官知悉。
(四)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的「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開始前(準備程序後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開始前),法院應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的方式來選出該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所需的候選國民法官。
(五)法院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天以前,應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除有得拒絕被選任事由而拒絕擔任候選國民法官者外,候選國民法官皆應於選任期日時到庭。
(六)法院應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通知檢察官以及辯護人,並在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開始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給檢察官以及辯護人。
(七)國民法官選任為不公開之程序,以保護候選國民法官,避免候選國民法官的年籍資料以及個人隱私事項對外公開。
原則上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開始時應先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進行候選國民法官之訊問,再由檢察官、辯護人進行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以及不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前開兩個程序踐行完畢後,法院會再從到庭的未受不選任裁定的候選國民法官中,以隨機抽籤的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以及該次案件所需人數的備位國民法官。
(八)此外,除了依照上開第七點的方式進行國民法官的抽選外,如在法院認為有必要,而且檢察官以及辯護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以先從選任期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出一定人數,並將抽出的人數編定序號,接著再進行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以及不附理由之不選任裁定程序。經過前開程序而未經不選任者,在依編定的序號依次序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