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不併送
為了能夠使國民實質的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並真正以法庭的審理活動為中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乃採取了「卷證不併送」的方式,讓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能透過法庭上眼見耳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及主張後,自主形成心證。
所以國民法官並不會預先接觸到證明本案被告有無犯罪的相關證據,也不能預先閱覽相關的證據資料,只有在審判期日時才會接觸到由檢察官、辯護人依循證據法則,而經法院許可後所提出之證據,且經過檢察官、辯護人以「眼見耳聞即可明瞭的方式」來陳述其主張,讓國民法官以及法官經由審判期日的一切審理活動來形成心證,以貫徹言詞審理、直接審理,達成以法庭審理活動為中心的重要目的,真正實現國民實質參與審判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