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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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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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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公假挺你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另外此公假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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