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本案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今(8/4)日下午4時宣判,本案被告高○峻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被告高○峻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簡要事實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論:

    高○峻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貳、簡要事實:

高○峻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晚間11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之「中船原汁牛肉麵」與友人許○策用完餐後,駕駛其父高○興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前往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之潮境公園,並於該公園內飲用啤酒1至2瓶後,於翌(12)日凌晨2時許,駕駛該車輛至友人劉○正位於基隆市中正區豐稔街之租屋處,自同(12)日凌晨2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5時15分許止,與劉○正及黃○霖在該處一同飲酒。高○峻客觀上能預見酒精成分將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顯著降低,致不能安全駕駛,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極可能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之結果,仍於同日凌晨5時39分許,自劉○正之上開租屋處,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於同日凌晨5時40分許,高○峻駕駛該車輛行駛至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與路邊人車保持安全距離,並遵守該路段道路時速限制,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酒後駕駛車輛,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而超速行駛,適有陳○隆行走在該處馬路邊,高○峻因車速過快無法過彎而撞擊陳○隆及停放在該處路旁之自用小貨車,致陳○隆因頭部外傷和頸椎、胸椎骨折而死亡。詎高○峻於駕車撞擊陳○隆及上開車輛後,可預見受撞擊之人將因此受有傷勢,竟仍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未下車查看,且未在場停留,即駕駛該車輛逃離現場。嗣警接獲報案,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而查悉上情,並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距肇事時逾11小時),測得高○峻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06毫克。

參、理由摘要:

一、認定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部分:

證人即友人劉、黃均證稱被告有喝酒駕車不良行為,案發當日有喝酒。被告案發前駕車自潮境公園往劉家已有跨線行車情形。被告駛至案發地點前係左彎道,明顯可見被害人走在路旁,卻供稱只見到路邊違停車輛,未見行走中被害人,顯與正常人視野不符。被告平日有睡眠障礙,於肇事後竟仍能冷血入眠,反乎常理,顯係因不勝酒力所致。綜上足認被告係不能安全駕駛。

二、認定肇事逃逸部分:

被告認罪。惟考量友人請其幫助被害人,被告竟仍離去,且謊稱有人在場幫忙,行為核屬惡劣。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王福康、受命法官李辛茹、陪席法官藍君宜。

伍、本案得上訴。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檔案下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12-05)doc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12-05)odt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12-05)pdf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