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劉愛珠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遷讓房屋等之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愛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張宜蓁  住基隆市
被   告 劉愛珠  籍設基隆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