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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劉愛珠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遷讓房屋等之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愛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張宜蓁 住基隆市
被 告 劉愛珠 籍設基隆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