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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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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張千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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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訴字第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千儀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柏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張興齡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張千儀  最後設籍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128-0000

9,954.00
10000分之21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128-0000

9,954.00
10000分之21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05563-000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28-0000地號 
-----------------
碇內街286號9樓
10層
鋼筋混凝土造
9層:64.98
合計:64.98
陽台:8.51
花台:0.69
全部
備   考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4-000建號,34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1。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8-000建號,8,54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94。

 

2
05255-000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28-0000地號 
-----------------
碇內街224號9樓
10層
鋼筋混凝土造
9層:65.04
合計:65.04
陽台:8.51
花台:0.69
全部
備   考
共有部分:源遠段05697-000建號,34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8-000建號,8,54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94。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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