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張千儀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訴字第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千儀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柏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張興齡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張千儀 最後設籍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M22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訴字第19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128-0000
建
9,954.00
10000分之21
2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128-0000
建
9,954.00
10000分之21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1
05563-000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28-0000地號
-----------------
碇內街286號9樓
10層
鋼筋混凝土造
9層:64.98
合計:64.98
陽台:8.51
花台:0.69
全部
備 考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4-000建號,34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1。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8-000建號,8,54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94。
2
05255-000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28-0000地號
-----------------
碇內街224號9樓
10層
鋼筋混凝土造
9層:65.04
合計:65.04
陽台:8.51
花台:0.69
全部
備 考
共有部分:源遠段05697-000建號,346.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
共有部分:源遠段05708-000建號,8,54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94。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