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515號張淳憶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基小字第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515號給付借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張淳憶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姚安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張淳憶 籍設新北市瑞芳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