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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8號謝愛珍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景110年度婚字第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愛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8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愛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景股
書記官 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