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411號陳本恩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1年度基小字第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411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本恩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陳彥端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4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設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住新北市三重區
李宜靜 住同上
被 告 陳本恩 籍設基隆市中正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