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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110號何美貞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康家景111年度婚字第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美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1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美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景股
書記官 陳胤竹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