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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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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001029號連佑呈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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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智112基簡1029字第4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連佑呈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基簡字第1029號被告連佑呈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佑呈 (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佑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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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佑呈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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