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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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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53號陳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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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林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住同上
被   告 陳林理    住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8,287元,及其中20萬0,302元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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