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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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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1918號張林暐(即張有銘之承受訴訟人),黃加甄(即張有銘之承受訴訟人)之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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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黃加甄(即張有銘之承受訴訟人)、張林暐(
          即張有銘之承受訴訟人)之撤回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原告王梅珠與被告張
          有銘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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