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65號林維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維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汪梅娟 住基隆市七堵區
被 告 林維聲 住基隆市仁愛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
年度附民字第53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