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89號周恒青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本票裁定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周恒青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周恒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桂豪  住基隆市仁愛區
相 對 人 周恒青  住基隆市七堵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568448)
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99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0
    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992萬元(票據號碼:TH5684
    48),未記載到期日,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112年11月20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