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140號陳國榮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小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40號給付管理費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國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瑞芳區
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住基隆市安樂區
被 告 陳國榮 住桃園市蘆竹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V1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336元,及其中8,336元自113
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