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72號陳月娥,陳月珠,陳幸玫,陳長浩,陳秋瑩,陳嘉禎,陳麗枝,陳麗環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補字第1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2號拆屋還地等之裁定
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長浩、被告陳秋瑩、被告陳幸玫、被
告陳麗環、被告陳麗枝、被告陳嘉禎、被告陳月娥、
被告陳月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林隆生 住臺中市沙鹿區
居Canada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律師
住臺北市中正區
被 告 陳長浩 住新北市板橋區
陳秋瑩 住同上
陳幸玫 住同上
陳麗環 住基隆市中山區
陳麗枝 住新北市樹林區
陳嘉禎 住新北市新莊區
陳月娥 住宜蘭縣頭城鎮
陳月珠 住新北市五股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浩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公告
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
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