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69號陳恩榮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3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6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之判決正本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恩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6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住同上
江依宥 住同上
被 告 陳恩榮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