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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57號陳思焜、蔡淑暖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57號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思焜、蔡淑暖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甘昊文
住同上
被 告 陳思焜 住臺北市文山區
蔡淑暖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