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87號林雅慧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簡字第1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雅慧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吳冠逸 住臺北市南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Q123
被 告 林雅慧 籍設宜蘭縣蘇澳鎮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1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