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83號何奕蓁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亮113年度基小字第3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8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何奕蓁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佘筑祐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83號
原 告 郭惠美 住基隆市暖暖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1
王清富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
被 告 何奕蓁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5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惠美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清富新臺幣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王清富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王清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郭惠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柒拾陸元為原告王清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