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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274號黃玉佩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之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玉佩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住高雄市前金區
被 告 黃玉佩 住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