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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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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61號林楷岳(原名林宗慶、林䜢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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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簡字第1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61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楷岳(原名林宗慶、林䜢州)之判決正
          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仁愛區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家偉  住同上
被   告 林楷岳(原名林宗慶、林䜢州)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零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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