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309號劉裕峰、劉子嘉(原名劉裕輝)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3年度基小字第3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30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劉裕峰、被告劉子嘉(原名劉裕輝)之判
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劉裕峰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0
劉子嘉(原名劉裕輝)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簡寶琴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零陸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簡寶琴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