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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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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3號黃凱義、林宮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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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凱義、被告林宮全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官佳潔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趙晨帆  住基隆市中正區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黃凱義  住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林宮全  住臺北市萬華區
居基隆市中正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1號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1,95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之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萬1,9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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