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交簡字第000275號邱光成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樸112基交簡275字第40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邱光成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75號被告邱光成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光成 (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光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