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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60號黃世鈺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和113毒聲60字第05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世鈺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60號被告黃世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鈺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