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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22號謝明宏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篤113單聲沒22字第055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明宏之裁定節本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被告謝明宏宣告沒收
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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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