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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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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8787號胡芳雄之命債務人不得處分查封財產、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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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儉字第87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芳雄之命債務人不得處分查封財產、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芳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台端所有如後附財產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查封,不得再為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六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吳鳳吟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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