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369號楊大明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信113基簡369字第 5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大明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基簡字第369號被告楊大明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刑事簡易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刑事簡易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大明 男 (民國82年5月2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486085號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6號
(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信義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號),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大明犯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麥維他消化餅」伍條、「九福鳳梨酥」伍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