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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143號陳建樺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3年度基簡字第1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樺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143號原告林惠玲與被告陳建
樺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