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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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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52號被告李慶忠、李慶堂、李麗秋、趙芳慈、趙俊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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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分割共有物之判
          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慶忠、李慶堂、李麗秋、趙芳慈、趙
          俊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邱顯傑  住臺北市士林區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郭淳頤律師(即王雙全之財產管理人)
      李順發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江和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慶忠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慶堂  住基隆市七堵區
      蔡熖烈  住基隆市七堵區
           居基隆市七堵區
      蔡熖輝  住基隆市七堵區
      王靄芬  住臺北市大安區
      陳阿梅  住基隆市七堵區
      蔡聰義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星林  住臺北市文山區
      蔡余肅靜 住基隆市七堵區
      陳志成  住臺北市中正區
      蔡漢聲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基隆市七堵區
      李麗秋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銅城  住基隆市七堵區
      李銅成  住基隆市七堵區
          趙芳慈(即趙蔡櫻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新營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趙俊鵬(即趙蔡櫻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七堵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趙蔡誠(即趙蔡櫻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
依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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