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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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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25號施凱文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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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3年度家護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第20條適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施凱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前通常保護令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家如
附113年度家護字第25號通常保護令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甲○○
相 對 人 施凱文
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核發112年度暫家護字第310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上開之人為下列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壹佰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0樓)。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本院前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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