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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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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203號吳自強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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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助實字第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自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03號債權人林超聖與債務人吳自強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山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11,117元(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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