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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000023號張明貴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3年度基簡字第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明貴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簡字第2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與被告張明貴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14時3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