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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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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1253號楊麗華、楊禎祥之變賣共有物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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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清字第1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麗華、楊禎祥之變賣共有物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3號債權人楊崑騰與債務人楊燦榮、楊炎輝、楊麗華、楊禎祥、楊麗萍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動產(經合併拍賣之拍定價格新臺幣280,000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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