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173號柯至謙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禮113金訴173字第06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柯至謙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被告柯至謙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裁定節本於後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至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