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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173號柯至謙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
發文字號:基院雅刑禮113金訴173字第06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柯至謙之裁定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被告柯至謙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裁定節本於後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至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