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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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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原小字第000005號盧志杰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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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3年度基原小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志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基原小字第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志杰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9時4
          8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白豐瑋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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