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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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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號庭逸工程有限公司,曾慧雰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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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3年度建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庭逸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庭逸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雰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庭逸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
          錄影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股保管,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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