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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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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陳治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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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治宏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陳美華  住臺北北門郵局
           送達代收人 劉文海  
           送達地址:臺北北門郵局
被   告 陳祚昌  住新北市三重區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被   告 陳益隆  籍設新北市蘆洲區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陳勇安  住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陳美慧  住新北市三重區
兼上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順  住新北市三重區
           居新北市三重區
上三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陳南希(Nancy Chen)
           籍設新北市三重區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陳治宏  住臺北市中正區
           居新北市板橋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陳婉庭  住新北市新莊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編號⒈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編號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共有人及權利範圍(應有部分)
基隆市中正區日新段?小段?地號
133
被告陳南希1/16
被告陳益隆1/96
被告陳治宏1/4
被告陳婉庭1/4
被告陳美慧9/96
被告陳祚昌9/96
原告7/96
被告陳永順9/96
被告陳勇安7/96
同上小段?地號
17
同上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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