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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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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70號林志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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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4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70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志燁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70號
原   告 黃家姿  住基隆市
被   告 林志燁  籍設基隆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
94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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