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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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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877號陳秋菊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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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3司執清字第6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秋菊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秋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新民郵局收取新台幣13,389元之存款債權(於收取時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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