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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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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211號余紀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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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基小字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11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余紀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吳昇龍   (住所詳卷)
被   告 余紀緯  住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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