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0號林慧萍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撤銷信託登記等
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慧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寶民 住臺北市
被 告 林慧萍 籍設臺北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5
史明宜 住高雄市
居高雄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Q223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八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史明宜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於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十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