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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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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0號林慧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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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撤銷信託登記等
          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慧萍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寶民  住臺北市
被   告 林慧萍  籍設臺北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5
      史明宜  住高雄市
           居高雄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Q223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八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史明宜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建物,於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十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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