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05號林辰佑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辰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住新北市
被 告 林辰佑 籍設基隆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肆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