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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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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505號林辰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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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損害賠償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辰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洪儀君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住新北市
被   告 林辰佑  籍設基隆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居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肆拾肆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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