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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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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80號黃光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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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景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光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黃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對於少年即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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