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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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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000486號黃張和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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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3年度基小字第4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486號給付借款之宣示
          判決筆錄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黃張和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股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宣示判決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住臺北市大安區
被   告 黃張和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486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4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8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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