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0381號游麒弘之分配期日通知、支付轉給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助清字第3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麒弘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支付轉給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3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麒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
一、本院定於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二、債務人游麒弘對第三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債權,在新臺幣10,000元範圍內(應予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